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推動經濟向質量效益型方向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進一步推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意義重大。
一、大力推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取得顯著成效
自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來,我國創業投資發展迅速,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推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
(一)促進創業投資發展。一是營造創業投資發展環境。出臺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等,有力地促進了創業投資發展。截至2017年6月30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創業投資管理人989家,已備案創業投資基金2966只,實繳規模4911.41億元。二是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杭州市設立10億元的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投向本市科技型初創企業。截至2017年6月,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批復合作單位50家,基金總規模69.41億元。三是建立多層次產業基金體系。北京市海淀區相繼設立支持創業投資、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及并購的引導基金,支持重點產業化項目實施和培育初創期企業發展的股權投資基金等一系列基金,有力地促進了初創期企業發展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扶持天使投資發展。一是設立政府天使投資引導資金。杭州市設立政府天使投資引導資金,已發起設立9家天使投資基金,投資金額超過1億元,帶動社會資本2.2億元。寧波市設立5億元政府天使投資引導資金,每年安排1億元對天使投資進行跟進投資。二是出臺天使投資風險補貼支持政策。中關村管委會出臺政策,鼓勵天使投資機構對成立不超過5年的中關村企業進行投資,并按照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支持,通過正向激勵,推動天使投資機構集聚和規范運作。目前活躍在中關村的天使投資機構約占全國的40%,每年獲得天使投資的案例數和金額均占全國1/3,位居全國第一。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一是優化發展環境。北京市成立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組成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強化中小企業政策法規落實,在財政稅收、普惠金融、放管服等方面出臺了系列配套文件,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杭州市通過成立高科技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服務中心和杭州銀行科技支行等形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建立服務平臺。
(四)推動人才培養集聚。一是大力培養人才。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人才培養機制。出臺創新人才安居政策等措施,緩解人才成本壓力。二是大力引進人才。杭州市首創在美國建立硅谷孵化器,在硅谷范圍內吸引今后有意向到杭州市創業的優秀人才和高科技項目,入駐孵化器,并采用市場化天使投資方式,對入孵企業給予5萬-20萬美元投資,取得良好效果。
二、大力推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我們也注意到,在推動這項工作的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為:
(一)發展環境有待改善。一是尚未出臺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相關法律。目前僅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適用于創業投資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市場對《證券法》修訂后推動創業投資的期望較高,但修訂工作尚在研究中。二是落實創業投資稅收試點政策還有一個過程。《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出臺后,創業投資機構和天使投資人都將受益,但該政策效果的顯現還需時日。三是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難以享受現行優惠政策。現行優惠政策對風險程度較高的技術研發和事前研發活動支持不足,個人所得稅優惠范圍偏窄。
(二)市場發展有待完善。一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尚未充分發揮。近年來,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紛紛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但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地方引導基金政府出資比例過高導致社會資金參與有限,審批手續冗長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都影響了引導基金杠桿作用的發揮。二是天使投資比較缺乏。北京中關村的天使投資人超過2萬名,占全國的80%,但也僅為美國硅谷的10%。三是創業投資退出渠道不暢。當被投資企業發展壯大、能夠通過資本市場募集發展資金時,創業投資需要通過企業上市或溢價并購等方式退出,實現投資回報。從實際情況看,退出渠道不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的發展。
(三)人才瓶頸有待突破。一是我國創業投資行業起步晚、發展快,能夠判斷技術發展方向、把握市場發展趨勢,進行投資項目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的高級專業人才缺口較大。二是創業投資行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也面臨戶口、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現實困境。
(四)知識產權保護有待加強。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的局面,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更大的挑戰。二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分散、侵權處罰力度有限、司法救濟周期長、虛擬經濟中侵權行為難以監管,導致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呈多發易發趨勢。三是一些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擁有者或創業者在申請創業投資,或在科技成果轉化、二次開發過程中,缺乏對核心技術產權的有效保護。
三、大力推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建議
實現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必須進一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必須進一步推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一)完善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法制環境。一是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創業投資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法制環境。繼續研究推動立法工作,修訂完善現有相關法律,為市場行為建立標準和邊界,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二是加強政策協調。創業投資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涉及到多個部門,要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增強政策的針對性、連續性、協同性。三是創新監管方式。堅持適度監管、差異性監管和統一功能監管的原則,探索建立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適度、有效的監管體制,提高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處理好服務、管理和監督的關系。引導創業投資投向實體經濟和有發展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市場風險。四是完善稅收政策。盡快落實對創業投資機構和天使投資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創業投資機構按一定比例在稅前列支計提風險準備金。研究制訂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條例,將現行稅法中涉及的稅收優惠條款以及需要完善的扶持政策予以明確。加大對事前和事中研發活動的稅收優惠力度。允許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 新產品試制準備金,并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創新創業投資模式。一是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要充分發揮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引導作用,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要加大對地方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產業基金對接服務平臺,吸引、帶動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提升創業投資行業的資金吸引力。要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政府出資適當讓利于社會出資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引導社會資本增加對實體經濟的投入。二是發展多元創業投資主體。鼓勵具有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鼓勵行業骨干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參股民營創業投資企業,發揮混合所有制企業在體制機制上的優勢。三是擴大創業投資資金規模。支持有實力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保險公司、大學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商業保險資金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投入,推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發行專項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等。四是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參股企業發行上市。設立并購基金,鼓勵并購重組,通過資產重組實現創業投資退出。
(三)重點支持天使投資。一是設立政府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處于天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有效激發社會資本的投資熱情。二是將天使投資機構納入稅收優惠范疇。現有政策明確天使投資為個人投資行為,而非機構行為。但目前國內天使投資呈現機構化的趨勢,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應高度關注這一趨勢并適時將稅收優惠范疇擴大到天使投資機構。三是進一步吸引全球天使投資人和機構來中國投資和發展。
(四)培養聚集創業投資人才。一是鼓勵高等學校建設創業投資相關院系和科研機構,加強學科建設,開設相關專業,完善相關課程設置。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創業投資企業開展交流合作,建設一批創業投資實訓基地。二是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以多種形式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事創業投資活動。三是加大創業投資人才引進力度,引進一批高水平復合型人才,并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留住人才。
(五)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一是加快建設孵化體系、高新園區、特設小鎮等載體,完善孵化培育體系。二是積極推進智力與資本對接,完善覆蓋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全過程、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資體系。三是堅持企業技術需求導向,通過常態化開展科技成果競拍、建立網上技術市場和完善技術市場體系等,不斷拓展企業獲得先進技術的渠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四是通過引入合格的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六)著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一是成立知識產權終審法院,統一知識產權重大案件最終判決標準。二是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嚴重和屢次侵權者要將其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等,限制或禁止其參與市場經營活動。三是加強創業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原始創新、二次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摘編 ? ?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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