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鄧淑華
近年來,我國涌現出一批以鏈主型企業為支點打造孵化載體的“鏈主+孵化器”模式,這種模式為在孵企業提供高效可靠“試驗田”的同時推動產業鏈生態優化。然而,其發展仍面臨內部機制障礙等瓶頸。
“鏈主+孵化器”模式價值
“簡單地說,‘鏈主+孵化器’模式是鏈主企業出資源,孵化器做服務,中小企業出技術(含引進技術)。”北京高精尖科技開發院院長汪斌表示,在“鏈主+孵化器”模式下,鏈主企業可以克服“大企業病”(機構臃腫、流程繁瑣、決策鏈條冗長以及創新乏力等),降低接觸前沿技術的成本和風險,開辟“第二增長曲線”;中小企業可獲得寶貴的應用場景、市場訂單和信用背書,解決從技術到市場的“驚險一躍”;孵化器可擁有清晰的產業導向和強大的資源支持,提升孵化成功率和自身品牌價值,擺脫傳統孵化器“資源有限、對接不暢”的困境。
北航天匯科技孵化器董事長李軍認為,在“鏈主+孵化器”模式下,鏈主企業提出研發需求,通過導入應用場景、市場訂單和供應鏈資源,加速項目孵化落地;孵化器尋找創新成果,導入科技資源、人才資源及增值服務,培育匹配需求的創新企業。“其優勢是真實場景與訂單驅動,為孵化企業提供最高效、最可靠的‘試驗田’和‘首臺套’應用機會,破解成果轉化中的‘驗證難’瓶頸;供應鏈資源精準賦能,為孵化企業開放其龐大的供應鏈體系,縮短產能爬坡周期,破解‘量產難’瓶頸。”
“鏈主+孵化器”模式價值日益凸顯。業界專家表示,它能針對性吸引和培育產業鏈上的薄弱環節(補鏈)、關鍵核心技術(強鏈)和新興方向(延鏈),最終實現鏈主、中小企業和區域產業生態的共生共榮,打造行業創新高地,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與“大企業+”“龍頭企業+”異同
“鏈主+孵化器”與此前業內提出的“大企業+孵化器”“龍頭企業+孵化器”模式相比,有哪些異同之處?
汪斌表示,三者相同之處為,核心模式是共通的即一個資源雄厚的企業與一個專業的孵化平臺相結合,旨在匯聚外部創新力量,尤其是中小科技企業可實現技術、市場和資本的加速對接,最終服務于大企業自身的創新轉型和產業生態的構建。
“三者區別主要在于主體的戰略定位和影響范圍。”汪斌介紹說,大企業的概念最寬泛,其定義主要基于資產規模、營收規模等;龍頭企業強調的是企業在某個細分行業或市場中的領先地位;鏈主則是戰略層次最高的概念,它不僅是市場龍頭,更是對整個企業鏈擁有強大號召力、整合力和控制力的核心,鏈主企業與孵化器合作不僅鞏固自身,更要補鏈強鏈,優化整個產業鏈生態。
李軍認為,三者都是借助優勢企業的資源導入,開展專業孵化平臺運營,進行資源開放與生態協同,促進創新要素流動和價值創造,提高平臺項目孵化成功率。
“不同之處在于優勢企業發展規模、核心優勢、行業特點等不同,造成孵化平臺資源配置側重差異,形成了不同的孵化運營模式。”李軍表示,“鏈主+孵化器”側重供應鏈服務,依托鏈主企業市場地位和供應鏈優勢,帶動上下游產業集聚與培育;“龍頭企業+孵化器”強在行業壁壘賦能,依托龍頭企業在某個細分行業的資源整合優勢或市場領先地位,為孵化項目提供細分垂直領域有一定行業壁壘的關鍵節點或全鏈條服務;“大企業+孵化器”側重綜合資源整合,依托大型企業集團的人才、資本、品牌以及資源鏈接等,催生新業態,促進企業創新或轉型。
發展難點亟待破解
雖然“鏈主+孵化器”模式優勢凸顯,但仍存在亟待解決的難點。
汪斌認為,“鏈主+孵化器”存在內部機制障礙、信任與文化鴻溝、利益分配難題、孵化器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比如,鏈主企業普遍存在“決策流程冗長、容錯空間缺失”等問題。此外,并非所有孵化器都具有深刻產業洞察力和專業服務賦能能力,一些孵化器可能停留在“二房東”或淺層服務層面。
李軍認為,“鏈主+孵化器”模式存在生態開放與技術內化的平衡難題、協同創新的文化與機制沖突、定向需求與顛覆性創新的矛盾。為此,他建議,鏈主企業可以聯合外部資本成立獨立的創新投資公司來運營孵化器,解決信用危機,同時為每一個孵化項目在鏈主企業內部匹配一個創新導師或業務部門代言人,推動項目落地;明確創新成果轉化、孵化鏈條的利益分配規則,激勵鏈主企業內部創新與外部資源整合,形成鏈主企業、孵化企業與孵化平臺三方可持續的利益分配模式;建議與頂尖研究機構,比如雙一流大學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建立長期戰略合作,共同資助基礎研究,并享有研究成果優先轉化權,將技術嫁接觸角延伸到創新鏈最前端。
汪斌建議,政府應優化考核機制,特別是對國企,應在考核中加入對產業生態構建、科技成果轉化、帶動中小企業發展等長效指標的權重,而不僅是當期利潤,與此同時對成功運行“鏈主+孵化器”模式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給予專項補貼;鏈主企業應在企業內部建立獨立的創新部門或企業風險投資團隊,允許一定的試錯成本;孵化器應該向專業化、垂直化方向發展,并深度介入合作過程,確保合作順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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